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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517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卓张松、蔡兰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卓张松,蔡兰红,卓步进,鲍蓓蕾,广州市名辉五金拉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1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负责人:邱尚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卓张松,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蔡兰红,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卓步进,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鲍蓓蕾,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名辉五金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自编合一社七巷6号第1-3层。

法定代表人:卓步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卓张松、蔡兰红、卓步进、鲍蓓蕾、广州市名辉五金拉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7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卓张松、蔡兰红、卓步进、鲍蓓蕾、广州市名辉五金拉链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241602.88元、支付仲裁费11868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卓张松名下有银行存款共23160.3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卓张松、蔡兰红、卓步进、鲍蓓蕾、广州市名辉五金拉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5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周海涛

审判员 张草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