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宋永记,男,1975年12月9日生。
被执行人:张国建,男,1975年6月26日生。在本院执行宋永记与张国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国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盎
审判员 亓国战
审判员 汪 鑫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雅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