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执330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戴亦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戴亦卿,戴瑞卿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8480571944。法定代表人王崇勇。被执行人戴亦卿,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戴瑞卿,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戴瑞卿在天台县人民医院单位的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未发现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亦卿、戴瑞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代理

审判员  王才荣

代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鲍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