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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执144号之二

张某、苗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苗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县。被执行人苗某,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县。张某申请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红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国英

代理

审判员  刘沛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