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之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礼维,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代惠,女,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天之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礼维、李代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上诉人重庆天之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天之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再次向上诉人重庆天之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天之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之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