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远金,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严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德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远金与被执行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蔡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蔡德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远金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迪松
审判员 叶云海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