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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11号之三

曹远金与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蔡德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远金,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蔡德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远金,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严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德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远金与被执行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蔡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乡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蔡德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远金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迪松

审判员  叶云海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