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1941号之二

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4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吕坨子村3区**号。

被

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经营场所:太仓市璜泾镇棉北路。经营者:周美华。

原告周质彬与被告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款35654.08元。周质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款35654.0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