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904号
申请执行人:孟繁举,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张烜,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吕岩,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孟繁举与张烜、吕岩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03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执行中,经就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吕岩名下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朔
代理
审判员 孙晓炜
代理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