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4执211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珍兰建材店、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珍兰建材店,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珍兰建材店,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路378号门面。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号。法人代表人谢兆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格县支行22×××2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5775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胜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