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54号本院2017年4月6日对原告罗志华诉被告金壶山国际投资(湖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湘010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九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补正为“《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