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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2012号

盛和平与李国忠、马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和平,李国忠,马翠华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盛和平,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社区居民一组。

被执行人:李国忠,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当铺地村五组。

被执行人:马翠华,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当铺地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和平申请执行李国忠、马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忠、马翠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鲍文静

审判员 祁建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