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507号原告丁正科,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被告皮进义,男,1988年3月5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张家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正科诉被告皮进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丁正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正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正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丁正科负担。
审 判 员 丁 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朱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