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879号
原告:李立新,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梁福政。
被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洁。
原告李立新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一案,因原告李立新经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相应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新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锡宏
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
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浦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