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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879号

李立新与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879号

原告:李立新,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梁福政。

被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洁。

原告李立新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一案,因原告李立新经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相应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立新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锡宏

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

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浦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