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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72号

邓某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三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容县红光胶棍制品有限公司、梁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某,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自贡三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经理。四川省容县红光胶棍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梁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曹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汪某某,男,汉族,1964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关于邓某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三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容县红光胶棍制品有限公司、梁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72400元及利息,执行费612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