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万优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程海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万优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景福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60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2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