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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538号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光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20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罗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38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高兴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庭开叶,女,汉族,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定县猴场堡乡永和村钟院117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罗光举,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光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明  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绍春(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