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64号
原告:朱东荣,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叶眉,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列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骏,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花,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G3-B1阳江总商会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健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朱东荣、叶眉与被告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朱东荣、叶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东荣、叶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荣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