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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艳与被执行人张传富、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艳,张传富,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张传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艳与被执行人张传富、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传富、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4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富、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案件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传富、宣城市富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案件款3073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庆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