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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803号

任红樱、黄益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红樱,黄益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任红樱,女,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州区。被执行人黄益江,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红樱与被执行人黄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益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