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国,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富强,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李月华,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现住址。
被执行人:江海,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王明国与被执行人王富强、李月华、江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国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富强、李月华、江海名下的银行存款20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曲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