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邹恩平,男,汉族,黑龙江省泰来县人,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执行人:闵布军,男,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邹恩平与被执行人闵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5.65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5.6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耀文
审 判 员 祝文锋
审 判 员 齐祎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郑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