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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64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德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德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64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闫德永,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