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64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闫德永,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君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