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56号
被执行人:汪洪涛,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捕前住泰安市高新区,现于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汪洪涛犯盗窃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仁岗
审 判 员 刘德会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