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888号
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5966141N。
法定代表人:倪凯光,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永城万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705942-2。
法定代表人:陈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永城市银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芒山路南段(永城市春雨汽车城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6167705-9。
法定代表人:赵花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陈松。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
申请人:赵花荣。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
申请人:彭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
申请人:王美荣。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刘亚。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永城万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市银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松、赵花荣、彭建、王美荣、刘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永城市银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50万股股权(股权证号:090000007117,账号:34×××18),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城市银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50万股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虎敬
审判员 陈登魁
审判员 李月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