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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261号

杨光与张解元、申楚云、张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张解元,申楚云,张奕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解元,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申楚云,女,1960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奕,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杨光与张解元、申楚云、张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解元、申楚云、张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审判员 舒 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