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丛俊强,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被执行人环翠区真利味餐厅,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俊强与被执行人环翠区真利味餐厅(2015)威环民初字第2873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环翠区真利味餐厅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之前已将应付款交到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谷颖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