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辖4号
原告:杨为吉,男。
被告:邵阳市新东煤矿。
负责人:段绍兴,邵阳市新东煤矿管理人组长。
原告杨为吉与被告邵阳市新东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阳市新东煤矿已由本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审理。但鉴于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为便于审理和执行,本案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文革
审 判 员 王星星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