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944号
原告:韩超,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王璨,男,汉族,1994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璀,男,汉族,1994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韩超与被告王璨、王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韩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