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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944号

韩超与王璨、王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韩超,王璨,王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944号

原告:韩超,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王璨,男,汉族,1994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璀,男,汉族,1994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韩超与被告王璨、王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韩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兆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