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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989-2号

(2016)湘1129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彭作曲、黄秀萍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作曲,黄秀萍,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989-2号申请执行人彭作曲,男,1969年11月1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黄秀萍,女,1972年4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辉,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作曲、黄秀萍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69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彭作曲、黄秀萍购房款150894.28元及并负担诉讼费47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木东

审 判 员  毛 昊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