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程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城南9公里路西。法定代表人穆天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荫堂,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羁押于北安市华山监狱。申请人黑龙江鹏程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依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鹏程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联社于2017-1-1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荫堂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鹏程农作物种植合作社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廷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