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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2542号

秦朝军与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朝军,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542号

申请执行人:秦朝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三环东路淮海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李灵芝,该公司经理。秦朝军与徐州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7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公司住所地进行搜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亦没有在。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他线索。3、2017年4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秦朝军谈话,告知案件执行过程,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臧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