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34号
申请人:陈文明,男,1978年1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张伟,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申请人陈文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173元冻结,担保人员×以车牌号为新××××××的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文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17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川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