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催52号
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52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锵,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50005327275429,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省强威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商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崇普
审 判 员 葛沂红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柏庆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