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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27号

李丽、谢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丽,谢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27号

申请人:李丽,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

申请人:谢跃,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李丽与被申请人谢跃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跃在利辛农商银行中疃支行的工资91000元(账户:10059948487110000000016)予以冻结。马路化自愿以其所有的起亚牌皖S×××××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谢跃在利辛农商银行中疃支行的工资91000元(账户:10059948487110000000016)予以冻结;

二、查封马路化所有的起亚牌皖S×××××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兴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宣洪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