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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61号之一

韩鹏与田小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鹏,田小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61号之一

申请人:韩鹏,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田小松,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鹏与被执行人田小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机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全斗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辽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