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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934号之二

梁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有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0934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倬屿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西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兆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霞,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梁有胜,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佛山市顺德区倬屿饲料有限公司与梁有胜、洪绮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倬屿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佛山市顺德区倬屿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6)粤0606民初209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稔海村委会中和街十六街1号(房产证号为03××49)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海岸花园海景居二栋二单元503房(房产证号为17××16)的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海岸花园海景居11区地下车位002号(房产证号为22××62)的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开户账号为62×××71中的银行存款限额976372.9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开户账号为44×××27中的银行存款限额976372.9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开户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02×××96中的银行存款限额976372.90元;查封了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车牌号为粤X×××××号车辆一辆。现佛山市顺德区倬屿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车辆的查封及对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倬屿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稔海村委会中和街十六街1号(房产证号为03××49)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海岸花园海景居二栋二单元503房(房产证号为17××16)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海岸花园海景居11区地下车位002号(房产证号为22××62)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开户账号为62×××71中的银行存款限额976372.9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开户账号为44×××27中的银行存款限额976372.90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开户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02×××96中的银行存款限额976372.90元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有胜名下的车牌号为粤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秀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