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宏伟,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张玉伟,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钱青,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邱泽楚,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刘宏伟与张玉伟、钱青、邱泽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伟、钱青、邱泽楚的银行存款6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