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成林,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旭,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县房产管理处,住所地义县。
法定代表人:郭丽娟,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该管理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君,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成林因与被上诉人义县房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义县房产管理处于2017年4月17日以其已与韩成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取得韩成林的同意。
本院认为,义县房产管理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4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义县房产管理处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义县房产管理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成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龙
审判员 方结平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