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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催103号

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催103号

申请人: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院上宋村西。法定代表人陈新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晁龙,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90000元、出票人为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新博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庆芬

代理

审判员  程慧炳

代理

审判员  温晓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