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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318号

深圳市欣易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玉跃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武汉高创科技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欣易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玉跃,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高创科技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3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欣易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片区世界花园樱花居*栋***房。

法定代表人:李玉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跃,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

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卉青,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武汉高创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余泊路27号(现办公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东亭地铁站世纪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欣易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玉跃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武汉高创科技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袁正英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陈 川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