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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31号

吴钦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钦帅

裁判文书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1号

被执行人:吴钦帅,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泰安市岱岳区,现于泰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钦帅犯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仁岗

审 判 员  刘德会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