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1号
被执行人:吴钦帅,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泰安市岱岳区,现于泰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钦帅犯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仁岗
审 判 员 刘德会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