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晋兆旭,男,生于1973年9月26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青川县鼎盛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霖,男,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青川县木鱼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兆旭与被执行人青川县鼎盛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5144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川县鼎盛茶叶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晋兆旭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251446.50元。
二、终结本院(2016)川0822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
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