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87号
原告:钟英志,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大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振秋。
被告:戴振秋,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许志思,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钟英志与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戴振秋、许志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钟英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英志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柳华想二○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泰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