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东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行政中心三楼328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艾小华,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
被执行人:刘丹,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乡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小华、刘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艾小华、刘丹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