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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6号之二

李艳玲、经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玲,经纬,李淑侠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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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8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车站路北山街道302。企业代码:74688217-7。法定代表人经纬,经理。被执行人经纬,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魁星楼园林邮电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11960********。被执行人李淑侠,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李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玲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承德市双桥助银小额货款有限公司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被执行人经纬、李淑侠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王建刚

审判员  XX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屈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