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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069号

马越与段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越,段康宁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马越,男,1993年11月03日出生,回族,宁夏大学学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段康宁,男,1995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大学学生(现不在该校就读),现居住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越与被执行人段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700元,执行费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康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儒峰

审 判 员  魏 强

代理

审判员  李凯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