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97号
原告:雷世鸣,男,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黄毅,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卓能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618026XQ。
法定代表人:朱进。原告雷世鸣与重庆卓能达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雷世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世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