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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570号

陈彩花与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彩花,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70号

原告:陈彩花,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骏,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花,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G3-B1阳江总商会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吴健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彩花与被告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彩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彩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荣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子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