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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048号

钟君与刘益、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益,钟君,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君,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审

被告: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第一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313-0。

法定代表人:刘益,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益因与被上诉人钟君、原审被告重庆共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益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彭海波

代理

审判员  翟苏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山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