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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654号之一

王鹤存与彭兴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鹤存,彭兴珠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鹤存,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彭兴珠,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王鹤存与被执行人彭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19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24.82元,现仍有部分余款未执行到位,且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彭兴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登翾 来源:百度“”